苹果”赢得“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专利案 审判长详解改判三大理由
2015-04-22 最高人民法院
备受瞩目的“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专利纠纷案21日公开宣判,苹果公司赢得了“关键一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撤销了此前的一审判决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130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此举意味着苹果公司推出的Siri语音系统在专利领域并未落入他人专利的保护范围,“果粉”们可以继续享受该项技术带来的便利。
下午2时30分,该案在北京高院第三法庭宣判。第三人上海智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智臻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审判长对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一一回应,宣判过程历时20分钟。
据了解,该案涉及智臻公司名称为“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该涉案专利正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智臻公司作为原告,美国苹果公司作为被告,针对美国苹果公司生产的iPhone手机中所使用苹果语音功能软件“Siri”机器人所提出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中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专利权。2012年11月19日,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苹果公司)针对涉案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2013年9月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130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21307号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全部有效。苹果公司不服第21307号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一审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1307号决定。后苹果公司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2014年10月16日,北京高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由于关注度较高,法庭现场人满为患,工作人员不得不为旁听人员临时增加座位。 (记者 郭京霞 赵 岩)
审判长详解改判三大理由
“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专利纠纷案终审宣判后,记者采访了该案审判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焦彦。焦彦就二审改判的理由进行了说明。
理由之一:智臻公司的涉案专利说明书没有将技术方案的内容完全公开
焦彦表示,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根据专利法的这条规定,专利说明书应当达到任何专利所涉及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看完后,都能够很容易地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程度。但是,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的上述规定。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用户可以和机器人聊天,但得到的是十分拟人化的对话,除了交互式的对话,更可以‘命令’机器人为用户查询信息、做游戏等”。由此可知,实现游戏功能是涉案专利非常重要的功能。但是,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仅仅记载了具有一个游戏服务器以及提到实现互动游戏的设想,而对于游戏服务器与聊天机器人的其他部件如何连接,例如,对什么样的用户输入的什么内容传送到游戏服务器以及如何将用户的指令传送到游戏服务器中,完全没有记载。此外,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和教导,如果用户输入的是和游戏相关的语句,即使其能够由过滤器分析处理,其也只是被过滤器判断为自然语句或格式化语句,根本不可能送到游戏服务器中。由此可见,涉案专利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如何实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游戏功能,违反了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内容,应当被宣告无效。
理由之二:智臻公司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焦彦介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完整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这一条主要用于规范专利权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应当准确、清楚。因为权利要求是专利文件中非常重要的内容,直接关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所以,这个界限应当非常清楚,使社会公众能够区分哪些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哪些不是,从而约束自己的行为。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该聊天机器人设置有一个过滤器,以用来区分所述通讯模块接收到的用户语句是否为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言,并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该相应的服务器包括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或游戏服务器”。根据上述技术方案,并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过滤器有两路输出,即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句,但是该两路输出要转发至三个服务器,即人工智能服务器、查询服务器以及游戏服务器。而根据说明书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涉案专利的聊天机器人系统中,即使用户输入的是和游戏相关的语句,并由过滤器分析处理,其也只是被过滤器判断为自然语句或格式化语句,而送到人工智能服务器或查询服务器中,而根本不可能送到游戏服务器中。由此可以看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清楚限定将何种语句转发至游戏服务器,说明书也难以进行解释,因此,过滤器与三个服务器之间的连接关系不清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被宣告无效。
理由之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本条主要规范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之间的关系,换言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的技术方案应当在说明书中有明确记载。
焦彦称,涉案专利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中仅有一个过滤器,并且该过滤器仅判断输入语句为格式化语句或自然语句,并根据区分结果将输入语句转发至人工智能服务器或查询服务器。说明书中仅仅是在形式上记载了游戏服务器,并未进一步说明游戏服务器的组成部分和工作机理,即用户语句经哪个模块判断后送到游戏服务器以及服务器如何作出合适的响应。因此,游戏服务器的有关特征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导致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被宣告无效。
从二审判决内容来看,改判涉及的理由均为专利文件的撰写问题。焦彦表示,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专利技术方案与专利文件是两个概念。虽然有非常好的技术方案,但是,如果专利申请文件没有写好,不论是否被授权,最终也可能会因不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而被宣告无效。因此,当事人不但应当重视技术创新,在申请专利时更要高度关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