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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的抗辩权不因债务人放弃而丧失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15-12-02

  保证人的抗辩权不因债务人放弃而丧失

  读者来信:

  律师您好!今年初,我为我朋友借款提供了连带保证,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但今年3月份对方就把我朋友和我一同告上法院,要求我们立即还清借款,我朋友放弃了他的抗辩权,请问律师,在这种情况下,我还能向债权人主张我的抗辩权吗?

  读者:朱先生

  律师解答:

  朱先生您好!针对您的提问,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现做如下解答:

  我国《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由于债务还未到期,您跟您的朋友都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抗辩权,虽然您的朋友放弃了他的抗辩权,但是您的抗辩权并不会因他的放弃而丧失。

  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 张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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